財聯(lián)社9月20日電,重慶市人民政府9月20日發(fā)布關于修改《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(chǎn)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》和《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(chǎn)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》的決定。將征收對象中“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、無企業(yè)、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”修改為“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、無企業(yè)、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(含第二套)以上的普通住房”。同時將納稅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調整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,并調整了相關部門和區(qū)域名稱。